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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受到广大网友高度关注。为介绍《条例》立法背景、解读主要内容,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K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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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为帮助广大网友更好的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落实情况,我们特别邀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话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两位嘉宾![09-27 15:00] 7S5b_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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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前期,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大大增加用工成本,可能成为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这次制定的实施条例是否统一考虑了劳资双方的利益?[09-27 15:00] V%VeB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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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 邱小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度增加,这是前一段时间争论集中的问题之一。[09-27 15:01] !a:9k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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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首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肯定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的增长,但增长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一个下限,这些仅涉及到一部分劳动者,对用工成本的影响很有限。[09-27 15:01] rZ@N(|Y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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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呢?这里面还有两个方面的情况需要具体的分析:一个是有一块成本客观会增加,但不是法律实施带来的。比如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劳动者的工资成本客观上会逐步增加。第二、过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成本,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很好的执行法律,就没有付出那块成本,现在对于用人单位执行法律规定要求更严格了,就必须要付出这块成本。比如用人单位反映最集中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这个按劳动法的要求是企业必须要支付的,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企业成本的增加。[09-27 15:01] 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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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对网友所提的实施条例是否统一考虑了劳资双方利益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在19号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专门做了说明。在起*条例过程中主要依据三个原则,第一个是一致性原则,即实施条例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也就是下位法必须坚决的贯彻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第二是协调性原则,在条例起*过程中,比较注重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地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调。[09-27 15:02] trI~c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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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当然,在处理这几个关系时,不能违背前面讲的一致性原则,即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个是前提。[09-27 15:02] l\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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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第三个原则是可*作性原则,这也是实施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重点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做了必要的解析,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作性。[09-27 15:03] p4OGfE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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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据了解,在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次《条例》对这个问题所做相应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09-27 15:04] z+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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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在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第87条规定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有很多人提出来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了要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不要按照第47条规定再进行经济补偿。我们也考虑过,认为合法的解除或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给赔偿金是两条道上跑的。由于颁布实施之后,有人提出疑问,这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支付赔偿金就不用再给经济补偿。[09-27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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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请问,政府方面是什么态度?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09-27 15:04] HSu)|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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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立新]我国的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起步晚,发展快,人数多,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促进就业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劳务派遣用工中也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特别规定,实施条例又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考虑到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作专题调研,制定规范劳务派遣的专门措施。[09-27 15:05] QiY'gXa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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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立新]对于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受理和处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09-27 15:05] n#2x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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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不能间断,还是可以间隔一段时间?如果是能够间隔一段时间,是间隔多长时间?[09-27 15:06] #r qiS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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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主要还不在于间隔时间的长短,而是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维持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存在,就是连续;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就不是连续。[09-27 15:06] Sb > }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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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对实践中少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规避行为,我觉得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一步深刻的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不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刻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义务,也没有这个必要。[09-2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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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据我们了解,目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的状况并不理想,请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出台后,对执行不好的企业有什么强制措施,以保证企业职工休假权利的落实?[09-27 15:07] _?",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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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立新]首先要说明一点,带薪年休假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实际上是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为了尽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权益,我们已经颁布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已经于9月18日公布。对网友提的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中已经考虑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09-27 15:08] P%n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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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计件员”]我所在的企业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我们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也完不成定额。可老板说,完不成定额就不给发工资,更别提加班费了。是不是实行计件制的就没有加班费一说了?[09-27 15:08] B(8K5"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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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第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09-27 15:08] U9%nAB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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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第二,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09-27 15:09] Kg-akH:y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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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工作难”]我是公司的质量检查员,因为工作上的疏忽被公司以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等,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09-27 15:09] Ql?U6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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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立新]我想就这个网友所说的,立法当中也有人大代表和常委提出过,对“严重失职”等等这些词要有一些量的规定,但在法律当中是很难规定的,应该根据每一个案例来判断。比如说由于员工的失误造成了一万块钱的损失,如果对于年收入几千亿的大公司来说绝对不能说上是“严重失职”,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损失就比较大了,要根本具体的案例来判断。[09-27 15:10] i1*_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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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立新]用人单位认为员工造成的损害是否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首先由用人单位来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但并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判断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就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来对此进行判断和认定。[09-27 15:11] ^ (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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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我补充一句,用人单位判断也不是随意判断,首先要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预防在“严重失职”方面产生争议。因为企业千差万别,规模大小、技术装备水平等等因素各不相同,所以不可能通过立法制定适用各个用人单位的统一的标准,企业还是应该有一个自己相应的标准。[09-27 15:11] 8@K2txD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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